杭科資〔2020〕72號
各區、縣(市)、錢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新制造業計劃決策意見,引導我市科技型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持續推進杭州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現將《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統計局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2020年7月9日
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新制造業計劃決策意見,引導我市科技型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持續推進杭州新時代高質量發展,依據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科技創新加快創新活力之城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實施“新制造計劃”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本辦法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激勵本市科技型企業增加研發費用投入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在市稅務局完成上年度企業匯算清繳及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市科技局會同市統計局等部門按照市稅務局提供的企業研發費用信息,按當年度財政科技專項預算,兌現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
第四條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研發費用由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歸集。國家有新的修訂政策依據,以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第五條獲得財政補助的企業研發費用投入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部分,不包含來自各級政府部門資助的財政性資金。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完成申報享受年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享受財政補助的企業研發費基數以企業實際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研發費為準。未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提供具有資質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研發經費審核表,由市科技局核認。
第六條獲得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包括經認定并公告有效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業,或納入市、區科技部門建立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業培育庫的企業。
(二)企業研發領域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杭州市發展信息經濟“一號工程”、市新制造業計劃重點支持范圍。
(三)企業自主創新活躍,項目管理規范,財務核算健全,按規定范圍列支、歸集研發費用,單獨設立明細賬,企業研發費在企業統計報表系統正常反映。
(四)企業近兩年來運行正常,經濟、科技、安全、環保領域等均無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違規和科技誠信事件。
第七條獲得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應符合以下特定條件:
(1)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企業經營規模應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規模上限: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
(2)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補助對象為當年研發費用投入額較上年增長排序列前的600家。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上服務業企業(簡稱規上/限上企業)為排序列前200家,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限下服務業企業(簡稱規下/限下企業)為排序列前400家。
(3)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受企業經營規模限制。其中,經營規模符合市中小微型科技企業限定條件的企業,一并納入市中小微型科技企業排序和補助;經營規模超過市中小微型科技企業限定條件的企業,企業當年研發費用投入額較上年增長應達到補助基準。
第八條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按企業規模大小,分檔設定補助條件和標準。
(一)規上/限上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對經核定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較上年度新增200萬元以上,且在全市同類企業研發經費增加額排序中居前200位的工業、服務業企業,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二)規下/限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對經核定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較上年度新增50萬元以上,且在全市同類企業研發經費增加額排序中居前400位的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50萬元。
(三)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其中,企業經營規模符合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限定條件的,納入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序列補助;企業經營規模超過中小微企業規模上限的,經核定的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較上年度新增200萬元以上,可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九條企業研發費用財政補助的實際比例,由市科技局按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費增加額、當年度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等測算確定。
第十條企業研發費用的補助經費由市與區縣(市)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市與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富陽區和錢塘新區的承擔比例為1:1承擔,市與蕭山區、余杭區、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的承擔比例為1︰3。如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由本文件明確的承擔比例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區、縣(市)可以在市補助比例基礎上擴大補助范圍,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將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補助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指導科技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補助程序
(一)篩選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一月內,市稅務局向市科技局提供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及加計扣除金額、企業經營規模(按企業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職工總數等)的信息清單。
市統計局對提供清單中的企業,進行規上(限上)企業和規下(限下)企業分類,剔除在統計信息系統未填報研發經費投入的企業(尚未納入企業信息統計體系的小微企業除外)。
市科技局按照認定有效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庫和本文件規定的條件,確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
市科技局匯總分類信息,會同各區、縣(市)科技局,審核符合當年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的分類、分檔企業名單,并按當年企業研發投入增加額排序。
(二)公示名單。市科技局在杭州市科技政務網、杭州科技信息網等公示符合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條件的市中小微企業和“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信息,主要包括擬補助企業名單、企業類別、企業經營規模、研發經費增長額。
對公示企業信息有異議或舉報的,由企業所在區、縣(市)科技局統一受理,區、縣(市)科技局會同本地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進行初查核對。
初查情況統一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稅務局、市統計局等部門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核實。
企業主動放棄補助,應在公示期間,書面致函市、區科技部門。
(三)編制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測算確定當年補助比例,核算每家企業補助金額,編制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經行政決策,下達補助文件。
(四)資金劃撥。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經各區、縣(市)向企業下達補助資金,并將補助資金企業名單抄送市稅務局、市統計局。
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積極探索利用城市大腦、“親清在線”等數字化平臺,簡化兌現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三條獲得財政補助的企業,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補助資金應用于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為開展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獲得補助的企業應在次年1月底向市、區科技部門填報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績效調查表,為市相關部門績效評價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企業研發費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誠信記錄、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市科技局將違規企業和責任人記錄科技誠信檔案,3年內不準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政策與其它市研發補助政策有重疊、交叉的,補助資金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補差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8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