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星華
科學技術部成果與區域司調研員
眾所周知,科技成果商業化是世界難題,不僅在于其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成功的概率低、存在“死亡谷”等客觀因素,也受制于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等制度安排。對于中國而言,更有特定國情所包括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
促進技術轉移或科技成果轉化,亟需厘清認知,著力破解政策制度瓶頸,找準改革突破口,切入真正的堵點、痛點、盲點,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
一、有關政策問題分析
作為探索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激勵的頂層改革舉措,2020年2月,中央深改委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試點實施方案》)。
該方案對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試點實施方案》明確了關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管理和服務等8項主要試點任務。
為更好理解《試點實施方案》的政策含義,我們首先需要理清成果轉化實踐中三個最具代表性問題的認識:
(1)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轉移給個人是否會更高效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
以公認被視為解決公共研發成果商業化的成功法律制度《拜杜法案》為例,法案將美國聯邦資助研究產生的專利的所有權賦予了大學,明確規定大學、非營利機構和企業享有聯邦資助獲得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同時,考慮到大學的核心職能是教書育人和科學研究,法案鼓勵大學以許可方式授權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商業化。
通常,只有在大學選擇放棄所有權的前提下,在協商的基礎上,科研人員可以獲得所有權。同時,法案還規定,當專利權人(大學或者科研人員)不采取有效措施運用科技成果,或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聯邦政府有權責成專利權人讓渡成果所有權。如上的管理方式是職務科技成果的典型管理模式,同時包含比較全面的情景分析,以及相對應的比較完善的風險規避措施。
對于政府資助研發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日本的傳統指導原則是政府保留其資助研發項目成果的專利權。1998年8月13日,日本頒布了《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規定大學等研究機構對其利用政府財政資助完成的科研成果擁有所有權,但政府擁有“介入權”,并可根據情況收回成果所有權。2003年7月,日本又制定《國立大學法人法》,將原有的國立研究機構院所改革為獨立事業法人,使大學等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的歸屬更加清晰。
德國以保護智力成果完成者的個人利益為總原則劃分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德國《雇員發明法》規定了“發明人原則”,即由發明人(自然人)申請并獲得專利權。但修訂后的《雇員發明法》從2002年2月7日起,廢止了這項原則,其42條規定,對于職務科技成果,高等學校享有申請專利和使用的權利,即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屬于高等學校,而發明人有分享成果使用收益的請求權。為激勵發明人,加速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商業化,發明人有權請求獲得成果轉化收入的30%,其余大部分收入仍歸高等學校所有,由高等學校將收入繼續投資于研究創新。
縱觀發達國家將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商業化的實踐,鮮見將所有權賦予發明人的規定。這是因為科技成果商業化之所以成為世界難題,不僅在于其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成功的概率低、存在“死亡谷”等客觀特性,更在于其對創業(從業)者在資源組織、專業技能、創業動力、行業視野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
在專業化、市場化條件下,只存在特定領域和情況,發明人獨自擁有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具備更高效地促進技術商業化的可能。這也更凸顯了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試點任務表述,所反映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2)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績效只用技術交易表征是否反映真實情況?
多年來我國學界或媒體在評價或度量成果轉化績效的時候,往往只運用“成果轉化率”或“專利轉化率”一項指標來反映,并多以國外轉化率高從而得出國內成果轉化績效不佳的結論,這樣脫離政策差異和客觀條件,將專利轉化數量與授權(或申請)專利數量的占比所得出的專利轉化率的比較沒有太多實際意義,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甚至誤導決策。
一是轉化率的概念將從科研到創新的復雜問題過于簡單化,不能反映成果轉化的質量,不同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效益差異巨大。有的一項或一組專利轉化可實現上億元的技術交易額,而有的專利只有十萬元級的水平。
二是我國高校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是放開申請,科研人員多為評職稱、報獎勵、滿足科技計劃驗收條件而去申請專利,追求數量,往往授權量很大,但疏于對質量、貢獻的考評,適合商業化、成熟度高的成果相對不足,進而導致科技成果供需對接成本高、難轉化,且由于市場經濟信用體系成熟度的原因,我國的技術交易更多采用的是技術轉讓或獨家許可。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20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有效發明專利轉化率為34.7%,其中,企業44.9%,高校3.8%,科研單位11.3%。據調查,位居2020年專利轉讓全國高校第一名的清華大學專利轉化率不到9%,但2020年清華大學發明專利的授權量是3026項,按專利轉化率計算的話,轉化運用的專利達270余項。而美國高校申請專利一般先要進行披露評估,有商業和應用價值才準許申請,且一般按許可方式優先,因此往往授權的專利對外許可比例高。
2020年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AUTM)調查197家所屬成員高校的技術轉移情況統計分析顯示,全年共披露發明2.71萬項,申請專利的有1.77萬項,而最終獲得專利授權的為0.87萬項,全年共計對外許可專利1萬項(許可數大于授權數,表明相當數量的專利不是獨家許可),平均每所大學獲得專利授權大約44項。也就是說,按百分百的轉化率來計算,絕對數只是清華轉化運用數量的六分之一。
三是從技術要素市場流通的視角去審視科技成果轉化生態,只用顯性的技術交易行為難以反映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主流形式。“十三五”時期,全國技術合同成交總額9.32萬億元,其中技術轉讓合同,即技術交易或買賣合同只占總量的9.8%,其余90.2%是委托開發、合作研發、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也就是產學研的技術合作才是最符合我國國情的技術要素流通方式,是成果轉化的主流形式。
對比分析美國AUTM年報和我國教育部科技統計報告的2018年數據,美國AUTM成員的193所大學科研投入是我國113所211及省部共建高校的4倍,但來自企業的橫向科研經費(折合人民幣336億元)卻少于我國113所高校(360億元),且其每個發明披露的平均研發成本為306.7萬美元(相當于2050萬元人民幣,2020年數據),遠高于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的平均研發成本134.6萬元(2020年數據)。這說明在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方面,我國高校與產業界的合作更加密切,有著不錯的研發投入績效。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脫離客觀條件,單純比較所謂的成果轉化率,并無實際意義。
(3)國有資產管理要求是不是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
我們先對比《拜杜法案》在實施前所存在最大的爭議來引入對這個問題的現實思考,即公共財政資助的研發與私人獲利的關系:按《拜杜法案》的要求,公共財政資助形成的研發成果成為私人部門獲利的載體,且納稅人實際相當于繳納了雙層稅負。盡管這個理論困境沒有得到足夠的理論解釋,但《拜杜法案》依然在美國以壓倒性優勢獲得通過,原因在于實踐證明,公共財政資助形成的研發成果如果不進行商業化應用,才是公共財政的最大損失,科技成果商業化后創造的就業和稅收,不僅使私人部門獲利,更對經濟發展尤為重要。
而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實踐中確實對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造成兩方面的不良效應:
一是效率低下。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公共財政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如果進行商業化應用,則其收益應屬國有資產,但科技成果類國有資產與一般經營性固定資產不同,它們在沒有實現商業化應用以前,并不具備實際價值。由于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為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需要的價值評估,往往會使程序復雜且增加成本從而造成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低下,這頗有“舍本逐末”的意思。
二是負激勵。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事實上對財政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如果不轉化、不應用,各利益相關方反而都沒有責任,而一旦商業化應用,對應評估價值,就可能出現國有資產的流失,財政部門就有了監管責任,相關各方也要承擔對應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就會“對沖”掉我們為了鼓勵成果轉化所制定的激勵政策。
因此,國有資產管理要求確實對成果轉化造成了隱形障礙,有必要將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區別對待,應尊重客觀實際,按其屬性與規律制定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建議加快開展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創新,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實行差異化管理。同時,借鑒國外通行做法,項目承擔方去管理、約束、服務轉化過程的有關事項,從“重過程”轉向“重結果”,通過市場化制度來規范。
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的有關情況
按照中央深改委任務部署,科技部牽頭9部門啟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試點啟動以來,40家試點單位積極推進賦權成果的轉化實施,制定既統一又符合各自實際的工作方案,取得如下進展:
一是形成多職能部門協同的分級管理體系。如上海交通大學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形成校長、黨委書記主持工作,國資、人事、財務、科研等職能部門參與其中的管理體系。
二是對不同科技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方式。如復旦大學對不同的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方式,規定對于重大科技成果,學校參與公司的管理和運營,獲得股權的30%,發明人團隊獲得股權的70%;對于非重大科技成果,學校賦予科研人員獨占的長期使用權,可以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全部由發明人團隊持有,學校不參與股份和公司運營,最后學校獲得股權收益的30%。
三是對推進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征的國資管理機制進行漸進性變革。通過在科技成果轉化前以形態管理代替國資管理,明確賦權無需做科技成果的評估備案,免除了賦權中的國資評估等程序,提高了賦權的效率。
四是形成詳細風險管控和科研誠信實施細則。如廣東工業大學修訂本校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研究制定風險管控和科研誠信實施細則。其中風險管控實施細則規定了8種風險類別,3種管理原則,細化了3級風險級別及其管控策略;科研誠信實施細則明確了6種科研不端行為,及其管控監督手段和需要承擔的責任。
三、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思考
在賦權試點推進的工作中,我們了解到,大多數科研人員要求賦權的意愿并不強烈,原因大體如下:
一是很多科技成果完成周期長、成果署名人較多,人員流動較大,導致實際操作中確權存在困難,反而延誤轉化時機。
二是科研人員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的現有程序辦理成果轉化操作清晰,而賦權工作并不會明顯簡化現有成果轉化流程。
三是對于科技成果轉化,原本科研人員只需關注科研本身和轉化收益的分配獲得,但擁有所有權后反而要付出額外精力關心市場化運營,市場化的責權利統一并非每個科研人員都可以得心應手。
縱觀各國的技術商業化實踐,普遍要求高校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制定與之相匹配的內部收益分配制度。通常考慮項目承擔單位、所在院系(科室),以及項目發明人之間的責權利對等,并將一部分資金預留用于項目的長期開發上,強調創新的外部性對經濟發展的長期影響。相對而言,我國各級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大多過度強調保障發明人利益,對建立健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利益分配機制考慮較少。
我們認為,簡單把利益分配理解為全面傾向科研人員的導向,無異于矮化科學家精神,物化和曲解新發展格局下共同富裕的實現要義,并不利于科技創新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事實上,對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而言,除了物質利益的保障,我們也應注重鼓勵和引導科研人員弘揚科學家精神,主動肩負歷史責任,把個人的科學研究自覺融入到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國家安全等重大領域,才是立足長遠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通過調研和理論分析,我們體會,為促進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轉化運用,我們要尊重創新規律、堅持改革創新,一是提高和更新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認識,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應制定特殊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是明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自然人的條件,實踐來看,除了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對接單位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外,對于單位在一定時間內沒有轉化實施的,或是對于單位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不涉及公有性、無知識產權風險,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賦予給科技成果發明人(團隊)。
三是當前政策重點應將發展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聯系緊密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作為重要抓手,引導專業化機構與創投類耐心資本相融合,加強投資與孵化協同,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建立技術轉移服務業態,才是高效技術要素市場和健康科技成果轉化生態形成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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