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科技興貿行動計劃,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加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國際化進程,規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
第三條 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由科學技術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及指導工作。
第四條 申報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高新區總體發展迅速,軟硬環境建設良好,高新技術產品發展強勁,孵化、創新體系比較健全,能為出口企業提供優良服務。
(二)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增長較快,能在短期內形成有較大規模的出口主導產品,30%以上的出口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區內年出口額超過1億美元,低于1億美元者,年出口額達到300萬美元的骨干出口企業應超過10家。
(四)出口產品以高新技術產品為主,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創匯額占區內創匯總額的50%以上。
(五)當地政府重視出口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并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六)具備一支精干高效、有外貿經驗的管理人員隊伍。
第五條 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的申報,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向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并抄送火炬中心。受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火炬中心組織審核工作。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者,由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對發展緩慢的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認定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的過程中,根據產業結構的合理布局,對中西部地區適度放寬認定條件。
第八條 國家對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實行的重點扶植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