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發展戰略,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發展,現就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組建、運行和規范化管理的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是根據我國與外國政府簽定的科技合作文件的相關內容,由我國相關的科技主管部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創業服務機構和企業組建,并經科技部批準,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程序在相關國家設立的科技創業服務性機構。
二、科技部管理和指導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工作,具體工作由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承擔。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工作機構,應接受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科技處(組)的指導。
三、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通過為入駐園區創業與發展的企業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務和保障,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四、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創建與運行,須根據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現狀、特點及其發展需求,結合所在國的創業環境和資源狀況,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出資和企業化運行的基本原則。
五、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主要職責
(一)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到所在國的創業與發展提供入駐咨詢、相關代理或委托代理服務;
(二)協助企業解決在境外創業與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困難,提供科研、商務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咨詢與援助;
(三)吸收海外留學人員到科技園創辦企業,并為他們回國創業或為國服務搭建平臺、提供咨詢服務;
(四)為推動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出口以及引進境外先進技術、人才、資金等,搭建國際化服務平臺。
六、設立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基本條件
(一)科技部與所在國政府相應部門簽定了包含建立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內容的科技合作文件;
(二)所在國對于我國企業的技術進步、產品的市場開拓、資金和人才的引進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有戰略地位;
(三)所在國對于我國企業的入駐,能夠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相應的政策與服務;
(四)能夠為我國入駐企業提供價格合理的工作、生活場所和方便快捷的資訊、交通以及相關保障;
(五)海外科技創業園的主要管理人員,熟悉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政策和發展狀況,并具有良好的文化和專業素質;
(六)有完善的運行方案、科學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七、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設立程序
(一)在科技部與相關國家簽定建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科技合作文件基礎上,由符合本文規定的單位就在該國組織和創建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事宜,向科技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對符合條件的,由科技部審核批準,并通報我駐有關國家的使(領)館科技處(組);
(三)有關涉外事宜,由申請單位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科技部有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將予以協助。
八、企業入駐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條件
(一)已登記注冊并依法經營、納稅的企業或其他合法機構;
(二)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正在從事高新技術項目開發的機構;
(三)具有境外創業的資金實力和相應人才;
(四)具有可實施的境外創業與發展規劃。
九、企業入駐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程序
(一)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直接向有關國家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
(二)由所在國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凡批準的,送達《同意入駐通知書》,并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和我駐有關國家的使(領)館科技處(組)備案;
(三)被批準入駐的企業及其人員,需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辦理涉外手續,科技部有關部門將予以協助;
十、被派往境外的工作人員必須辦理境外醫療、人身意外傷害以及適用于緊急救助的保險等事宜。
十一、為創建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而設立的境內機構屬于企業性質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的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
十二、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努力開辟多種資金渠道,對起步階段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和國內入駐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公費用、業務開拓費用等方面予以適當資助。
十三、入駐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境內母公司,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科技興貿計劃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支持。
十四、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對于直接從事的有償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范圍和方式等,能體現出明顯的政策優惠,并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十五、科技部火炬中心對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的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與驗收。考核與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入駐企業的服務情況;
(二)境外先進技術、人才、資金的引進情況;
(三)境內高新技術產品對境外市場的拓展情況;
(四)與境外機構及相關人士的合作情況;
(五)制度建設與運行管理情況。
十六、有關考核與驗收標準以及鼓勵、扶持科技型企業到境外創業的具體政策和辦法,另行規定。
十七、經考核和驗收,對一年內未能達標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予以告戒;對連續兩年未達標的,取消其相應資格及政策待遇。對能夠達標的,予以表彰與獎勵。
十八、未經科技部審核批準在境外設立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或其他類似機構,不屬于本意見的指導范圍。
十九、中外機構合作或合資申請建立的中國海外科技創業園,參照本意見的有關內容執行。
二十、本意見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