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外交部、財政部、經貿委和科技部《關于設立中國APEC科技產業合作基金的請示》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APEC科技產業合作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中國政府為促進我國與APEC其他成員之間的多、雙邊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總規模暫定為1000萬美元,由下列來源構成:
〈一〉中央財政專項資金500萬美元;
〈二〉國家經貿委預算中的技術創新等資金250萬美元;
〈三〉科技部預算中的研究與開發〈以下簡稱科研〉等資金250萬美元;
〈四〉外來捐款資金。
第三條基金由財政部設立專戶統二管理和使用L使用期限暫定為10年,每年原則上安排100萬美元。為盡快推動APEC各成員間科技產業合作,基金可在成立后的前幾年適當集中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圍與原則
第四條基金主要用于資助我組織或我參與的APEC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尤其是科技產業合作項目,合作的優先領域包括:
(一)APEC發展中成員間的科技產業合作項目;
(二)APEC科技產業合作示范項目;
(三)雙邊、多邊以及政府與工商界聯合出資、研究或開發項目;
(四)APEC經濟技術合作等重要問題的研究;
(五)人力資源開發項目,如舉辦培訓班等。
第五條基金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有利于推動APEC成員間的科技產業合作,樹立我在APEC的積極形象;有利于引進我需要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有利于擴大我國企業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幫助其更快地走向國際市場;
〈二〉基金應由我自行掌握和使用,原則上用在國內;
〈三〉項目申請單位必須具備法水資格,并獲得政府部門的認可;
〈四〉申請的項目金額一般在10萬美元以內,最多不超過50萬美元;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APEC所有成員使用本基金的項目,應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國內單位申請的項目逐級報送其主管部門:APEC成員申請的項目由APEC成員報送外交部轉有關主管部門。
(二)申請使用該基金的項目,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統一的中國APEC基金使用申請書;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APEC其他成員的申請需提供主管部門的意見書或初步審定報告。
三)項目的審批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
第七條國內項目由主管部門進行初審,APEC成員的項目由外交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和項目申請書主送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由財政部會同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對主管部門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核。凡完全由經貿委的技術創新等資金或科技部的科研等資金或經貿委和科技部的技術創新和科研等資金共同解決的項目,由經貿委或科技部或兩家共同最后審定;凡涉及由財政專項資金和外來捐款資金解決的項目,由財政部最后審定。
第八條財政部、經貿委、科技部、外交部應分別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該基金相關事宜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每個項目使用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對特殊的重大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項目,由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科技部共同研定。
第十條經財政部最后審定的項目,由財政部向項目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批復文件并抄送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其他項目由經貿委或科技部向項目的主管部門下達批復文件,并抄送財政部和外交部。其中,APEC其他成員申請的項目,由外交部向APEC成員下發資助項目照會或簽訂資助備忘錄。
第四章資金運用和監督
第十一條財政部、經貿委和科技部應將核定的項目資助資金,按照項目進展情況向項目的主管部門撥付。
第十二條各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以及4部委下達的基金項目批復文件規定的內容、用途、金額、期限,具體負責項目執行,并嚴格監督基金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等。
第十三條對項目執行不力或挪用、截留、侵占項目經費等違規情況,上級有關部門有權取消執行的項目,并追回己撥付的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經批準使用該基金的單位i應在項目執行期間提供中期使用報告,反映項目執行情況和基金的使用、效益等相關情況;項目單位在項目終了時,應提交項目執行的全面報告,并附上由審計部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同時接受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主管部門同時根據項目單位的報告,寫出評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