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的要求,為促進產業集群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型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指產業鏈相關聯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在特定區域集聚,通過分工合作和協同創新,形成具有跨行業跨區域帶動作用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組織形態。
第三條集群試點工作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展,一般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重點,通過政府的組織引導、集群的科學規劃和產業鏈的協同發展,促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的培育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條集群試點遵循國家戰略與地方目標相結合、市場主導與政府推動相結合、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試點認定
第五條申請集群試點,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集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應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實施性。規劃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廣闊,主導產業在細分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ǘ┘核诘卣ㄔ瓌t上為地級市政府)制定了促進集群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導下的集群產業鏈協同機制,設立了試點工作管理機構。
(三)集群產業鏈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相對集聚,建立了產業或技術聯盟;骨干企業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新型(試點)企業,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參與了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與骨干企業形成了生產配套或協作關系。
(四)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研發設計、創業孵化、技術交易、投融資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機構,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訓等機構,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產業的戰略發展需求。
第六條集群試點工作程序
?。ㄒ唬﹫@區管理機構按照集群試點條件和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由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試點申請。
?。ǘ┦?、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符合條件的向科技部推薦。
?。ㄈ┛萍疾棵磕杲M織專家考察和評審。通過評審的,認定為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試點期為三年。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科技部負責集群試點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承擔試點的申報受理、組織認定和工作推進,發布申報通知并按照《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試點工作評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的集群試點工作,協調落實本地區集群試點的政策,協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評價。
第九條集群所在地政府負責制定和完善集群試點建設的政策措施,建立產業協同機制,推進試點工作。
第十條集群所在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和完善集群試點工作方案、組織試點工作的實施。
第十一條試點期滿,科技部根據集群試點要求和規劃目標進行驗收評價。評價合格的,確認為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廣。未能實現規劃目標的,視情況予以延長或終止試點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
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一、評價指標(單位:家、千元、%、人、項)
二、指標說明
1.納入省級政府工作規劃或計劃:指集群試點已經成為省級經濟社會或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并納入區域或產業發展規劃。
2.試點工作推進機制:指地方政府為促進集群發展,所確立的集群建設組織體系、任務分工和工作制度。
3.集群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指圍繞集群主導產業的發展,制定了包括政府采購、土地保障、鼓勵創新創業等支持集群發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4.集群政策的實施績效:指執行和落實集群試點建設政策措施的成效。
5.集群產業鏈的協同機制:指在政府的引導或組織下,形成了產業鏈各類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合作聯盟組織和工作協調機制。
6.集群外部資源的協同機制:指集群對國家有關政策、外部科研資源、市場資源等形成的整合和運用,包括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的工作會商機制等。
7.交通、會展、文化、生活等設施:指集群產業集聚的核心區域,擁有適宜的教育、交通、醫療、會展、文化和生活等設施。
8.創新創業文化:建立了與主導產業發展相關聯的人才培訓、信息交流、科技文化活動等常態機制。
9.集群收入總計: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非盈利組織的營業收入總和。
10.當年集群上繳稅額: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非盈利組織,實際上繳的稅收數額。
11.企業總數:指上一年度集群產業鏈中各類企業的總和。
12.從業人員總數:指上一年度集群產業鏈中各類企業、機構的從業人員總數。
13.主導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指上一年度集群主導產品占有國內市場的比例。
14.省級以上知名產品的總數:指依據國家或行業權威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納入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的產品、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科技進步獎的產品,在上一年度的數量。
15.企業平均R&D投入占銷售收入比: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
16.高新技術企業占企業總數比:指上一年度集群中高新技術企業占集群企業總數的比例。
17.授權發明專利數:指上一年度集群企業獲得的國內和國際發明專利授權數(包括軟件著作權登記數)。
18.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上一年度集群企業獨立承擔或參與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項目數。
19.國家級孵化器數:指集群內具有國家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創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數量。
20.孵化器在孵企業數:指上一年度集群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處于創業階段的企業總數。
21.研發和技術服務機構數:指集群建立或引進的研發和技術服務機構的數量。包括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產權交易、知識產權、專業技術咨詢、生產力促進等機構,以及各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組織、公共技術服務機構。
22.合作的大學、科研院所數量:指集群圍繞主導產業的發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或其他技術研究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的數量。
23.各類投融資機構數:指集群內集聚金融機構的數量。包括債權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科技保險及再保險、銀行信貸等機構。
24.獲得投資的創業企業數:指上一年度集群內企業獲得各類投資基金的企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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