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火炬計劃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引導、帶動作用,培育地方區域經濟的增長點,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決定重點扶持一批國家火炬計劃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
第二條產業基地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火炬計劃優先支持的技術領域,形成一批產業特色鮮明、技術水平高、產業關聯度大、發展環境優化、布局相對集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它在同行業中有示范、帶動作用,并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高的顯示度和支撐作用。
第三條火炬中心按照實地考察、專家評審、保證質量、從嚴控制的原則,開展產業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當地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把產業基地建設作為實施當地經濟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在政策、資金和產業發展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推動產業基地快速、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認定程序
第五條產業基地內應已形成一批高新技術骨干企業,已承擔若干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高新技術產業特色鮮明,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明顯。
第六條產業基地的高新技術產業年工業總產值應達到10億元(對比較專一的行業可適度放寬)以上的經濟規模。在3-5年內可望有較大發展,相關項目、企業及配套產業可形成年工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的經濟規模和較高的國內外市場占有率。
第七條產業基地得到當地政府在政策、資金、土地和管理等方面的重點支持,并已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八條產業基地應設立精干、高效的組織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產業基地內的骨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承擔過國家級或地方級火炬計劃項目,其主導產品符合產業基地的產業特色。
(二)年銷售收入達4000萬元以上,其中60%以上為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人均年銷售收入在20萬元以上。企業在同行業中有較高的顯示度。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四)企業產權清晰,管理規范,有良好的運行機制。企業領導班子的創新意識和經營管理能力較強。銀行信譽好。
(五)重視人才培養,并有長期培養計劃。
(六)有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條申報產業基地的程序為: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并填報《國家火炬計劃產業基地申報書》(附件1)、《國家火炬計劃產業基地骨干企業情況表》(附件2)、《國家火炬計劃產業基地發展規劃》(附件3)及有關當地政府扶持產業基地的政策文件、基地的組織管理機構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經評審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科技部火炬中心認定。
第十一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實地考察和組織專家評審后,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基地,將以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名義頒發“國家火炬計劃
產業基地”證書及標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產業基地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產業基地的經常性跟蹤管理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當地政府要加強對產業基地的協調、領導。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產業基地,可得到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的立項、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的優先支持。
第十四條產業基地每年應通過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科技部火炬中心報送基地的產業發展狀況及相關統計報表。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兩年對產業基地進行資格復審。對經考核不合格者,科技部火炬中心將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再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產業基地名稱與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發布施行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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