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以下簡稱軟件基地)骨干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促進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根據國科發火字(2000)337號文件《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的認定條件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認定條件和辦法。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歸口管理軟件基地骨干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申報軟件基地骨干企業的軟件企業,首先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已辦理入軟件基地手續,并符合國家軟件企業認定標準;
(二)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業中有示范帶動作用,在近三年內承擔過國家火炬計劃項目,并已有兩年以上的運營期;
(三)軟件從業人員占員工總數的80%以上,碩士以上學歷者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占10%以上;
(四)企業已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近兩年內無知識產權糾紛敗訴記錄;
(五)已建立軟件質量管理體系和較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有中長期企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
第四條申報軟件基地骨干企業的軟件企業,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年度年總收入6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收入占4000萬元以上,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收入的60%以上。
(二)上年度出口額占本企業年銷售收入的75%以上,并且軟件年出口額超過300萬美元。
(三)在當地軟件產業發展中起著支柱作用,其軟件銷售收入每年都有較大增長,并連續兩年在當地名列前兩位。
第五條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軟件企業填寫申報表;
(二)軟件基地推薦,經省(市)科技廳(委、局)審核蓋章后,由軟件基地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專家考察;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審批,對符合本認定條件和辦法第三條與第四條的軟件企業頒發軟件基地骨干企業證書及標牌。
第六條經認定的軟件基地骨干企業,可優先得到國家火炬計劃等國家有關科技項目和政策的支持。當地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對軟件基地骨干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七條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對軟件基地骨干企業進行審核,對連續兩年不合格或出現嚴重問題者,將摘牌并不再認定為軟件基地骨干企業;對合格者頒發新的證書。
第八條軟件基地骨干企業如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更名、遷移或歇業的,在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后,須重新申報認定。
第九條本認定條件和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